金桥法谈 | 一般人格权侵权纠纷中被告方如何有效抗辩
袁雨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李丹 律师助理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1
引言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特点,其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人格权的保护采取了具体人格权的列举式规定与一般人格权的开放性规定。其中,一般人格权的权利主体为自然人,其内涵为具体人格权以外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利益。对于侵犯人格权的救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权利人既可以基于人格权请求权侵权人向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也可以基于侵权责任请求权主张损害赔偿。
本团队最近代理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网络侵权纠纷,袁雨律师准确把握了一般人格权侵权案件的特点,最终成功代理被告主播刘某获得胜诉。下面本文就袁雨律师承办本案的经验谈一谈一般人格权网络侵权案件的实务办案思路。
02
案例简介
被告(我方委托人)刘某为某直播平台的主播,原告俞某自2015年4月开始观看某平台直播,并在14个月内打赏价值409509.06元的礼物给不同的主播。原告俞某自2017年2月起开始观看被告刘某的直播,并向刘某赠送礼物,在刘某的直播间消费44294.28元,开通公爵花费12000元,开通守护花费2997元。2017年3月19日,俞某成为刘某直播间的VP(直播间管理员身份)且要求一直担任刘某的VP,刘某表示同意。在此期间,俞某与刘某互加微信并开始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聊天过程中,俞某向刘某表示要给刘某物质上的帮助,并买了手机准备赠送给刘某。刘某回应不接受私下转账,也拒绝了俞某赠送的手机。2017年4月7日,刘某取消了俞某的VP资格,原因是刘某不认可俞某私下通过微信转账、赠送礼物的行为。
俞某以被告刘某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过程中对原告进行语言攻击,侵害其人格尊严和精神安宁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刘某向其赔礼道歉。
01
02
03
04
05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图片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原告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再审法院也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作为对方当事人的原告不仅吞下败诉的苦果,还因其自身在诉讼程序中公然侮辱法庭、审判人员等的不当行为依法受到了法院的批评教育。
03
实务经验总结
下面本文就本案办案经验谈一谈一般人格权侵权网络侵权被告方的证据组织及抗辩思路。
本案为网络侵权纠纷,原告方应当就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侵权要件进行举证。其中,对人格权的损害事实的证明是最重要的。
原告举证的瑕疵
本案中,原告称被告在与其微信聊天过程中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辱骂”,侵害了其人格尊严和内心安宁。但是原告在提供证据时仅断章取义地提供了部分双方的聊天记录截图,故意隐瞒双方对话发生的语境。同时,在起诉状及庭审中,原告发表了许多子虚乌有、捕风捉影的观点,例如所谓的“刘某认为俞某认为她直播低俗”、“刘某认为之前其答应返还1万给她刷2万礼物她想后悔俞某没同意,怀恨在心”等观点,但是其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其观点的真实性,更未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其声称的不同事项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方对人格权侵权事实不存在的举证
对此,袁雨律师提出,原告并未完成侵权的证明责任,其无法证明损害结果以及我方委托人主观存在恶意。首先,判断是否侵犯人格权、人格尊严必须考虑客观因素,即外部社会评价。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的对话均为封闭性的私聊,被告也并未传播双方聊天的内容,因此被告的言辞不可能降低原告的外部社会评价。同时,我方还进一步指出,人格权侵权事实要在完整语境下进行判断,不能单凭双方聊天的片段就进行侵权事实有无的判断。尽管我方不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的举证义务,但我方不仅指出了原告证据存在的不足,同时还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直播平台的账户资料和原告账户的消费记录、原告就同样事实向不同法院起诉被告败诉的判决书等举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还原了案涉的完整语境,即我方委托人尽管确实在双方聊天过程中使用了一些不文明语气词,但从原告随后的回复,如其回复“是我不够爱你还是我不够有钱”、其仍要求被告接受线下转账以及买了手机要赠送给被告的行为(被告均当场拒绝),完全有理由推断原告并未因我方委托人为数不多的不文明语气词而感到被侮辱,而我方委托人使用少量不文明语气词完全是在对方咄咄逼人的聊天环境下作出的合理反应,根据完整的语境,原告所谓的侵权事实根本不存在。
另外,我方还举证了原告在直播平台上的打赏消费记录,证明原告曾在14个月内打赏价值40余万的礼物给不同主播,而根据我方举证的原告就同样事实多次向不同法院起诉被告但败诉的判决书,从侧面反映原告奢靡成性、好结交主播,同时因我方委托人拒绝接受原告的私下转账等价值观的分歧,双方产生了正常私聊过程中的摩擦与不合,原告的人格尊严并未受损。因此原告主观的人格尊严的损害事实是不存在的,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安宁利益损失于法无据,更是无从谈起。
此外,我方委托人行为的主观心态也可以从完整的聊天语境中推导出来,实质系原告向我方委托人多次示好遭拒后,由爱生恨,反复对我方委托人进行追问、纠缠和心理施压后导致的我方委托人的情绪失控,这是人在遭到刺激后的应激反应。因此,我方委托人不具有包括故意或过失在内的任何过错。
我方对原告品格瑕疵的举证
通过以上举证,我方已经能够充分说明原告的证据并不充分,我方委托人在客观和主观方面都不构成对原告的人格尊严的侵犯,但为了更大程度地保护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方还对原告的品格瑕疵进行了举证,让法官形成了对我方委托人的行为并未对原告主观上造成侮辱的内心确信。
首先,我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在直播平台的打赏消费情况,说明原告奢靡成性、好结交主播,同时多次要求私下转账和赠送iPhone等贵重礼物,还借此向被告索取居住地址,并以其他主播的行为类比,言语引诱意图建立亲密关系,均遭被告坚定拒绝。
其次,我方举证了多个已生效判决书,证明原告此前在直播平台上打赏我方委托人虚拟礼物的行为已被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以及广州互联网法院终审认定为赠与合同,双方不存在消费关系,因此原告声称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据亦与本案案由无关。更重要的是,原告就同一自然事件滥用诉讼权利,反复起诉、恶意缠诉,导致我方委托人为此花费了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舟车劳顿,遭受了极大的精神损失。另外我方还举证了我方委托人住址楼道监控的录像,证明原告曾于2018年1月17日凌晨前往我方委托人住处进行骚扰的事实,说明原告不断纠缠我方委托人,其主观恶意明显。
除此之外,我方还举证了原告在多次相关诉讼中的起诉状、质证意见、上诉状等文书以及庭审中发言多次公然侮辱法庭、审判人员、我方委托人及其代理律师,甚至使得其中的主审法官当庭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和训斥以及在判决书中进行道德教育的相关事实,说明原告不懂尊重他人,甚至有故意侵犯他人人格权的嫌疑。根据一审原告因对一审结果不满、恼羞成怒而在上诉状中对一审法官发表的不当言论,我方在二审答辩中主张应对其进行司法处罚,二审法院认真考虑了此情节,在二审判决书中批评教育原告“在提交给本院的书面上诉状中使用了大量的非理性言辞对一审承办法官进行人身攻击,该行为明显不当……法官的职业尊严亦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在强调自身人格尊严的同时,亦应尊重法官的职业尊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原告非但没能取得胜诉结果,还因自身不当言论依法受到了法院的训斥教育。
最后,我方还举证了以原告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报告显示他名下有三家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异常名录,其中一家公司更是被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由此说明原告无视法律法规、不守诚信已为常态,其在本案中的行为更是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非诚信诉讼行为。
我方组织了以上多种证据,全面地反映了原告的品格瑕疵,证明其不仅在微信聊天中反复刺激、嘲讽、侮辱、指责等各种方式意图劝诱我方委托人改变想法以接受其不合理要求和建议,同时还恶意缠诉、凌晨到被告家门口蹲点、侮辱法庭、被告及被告律师等,结合原告与被告聊天的整体语境,并不存在原告受到侮辱而带来人格尊严的损失,因此本案不存在原告一般人格权受损的事实。
04
本案总结
本案获得胜诉的重要原因是,袁雨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尽管不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的举证义务,但我方不仅指出了原告证据存在的不足,同时还通过举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还原了案涉的完整语境,并充分论述了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和主观故意,而且原告对其主张的一般人格权受损的事实依法负有证明责任,但未就其观点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袁雨律师还举证了原告存在品格瑕疵,从侧面论述了在原告与被告聊天的整体语境下,原告的主观方面并没有感受到人格利益的减损,因此本案不存在原告一般人格权受损的事实。
因此,结合本案的经验,在作为被告方处理一般人格权网络侵权纠纷的时候,一方面应当指出原告证据中不足以支持原告人格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成立,尤其是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另一方面通过举证还原完整语境,从正面证明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来说,人格权的损害结果都不存在,同时被告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另外,本案中证明原告品格瑕疵的思路也可以借鉴,不仅可以说明原告人格尊严的主观方面并未受损害,还能让法官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产生一定的怀疑。
以上为本团队代理被告主播成功应诉答辩的一般人格权侵权纠纷的经验总结,此外,本团队近期还代理另一人气主播作为原告方处理相关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获得了胜诉,相关案例与实务研究文章可见:
金桥法谈 | 浅析名誉权网络侵权纠纷实务中证据的组织和运用
供稿 | 袁雨 李丹
编辑 | 罗影璇
我的团队
金桥互联网与科创法律事务部
金桥百信关注新兴产业中的任何法律需求,并成立互联网与科创法律事务部,为“互联网+、高科技、创新型”为核心的创新创业生态圈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致力于为互联网大数据、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人工智能、电游电竞、高端制造、生物医疗等领域的客户提供创建和设立、经营和管理、投资和融资并购等专业、高效的优质服务。
该领域的法律事务主要有:
· 互联网和科创企业商业模式的设计、治理与法律优化、风险防控;
· 互联网和科创企业股权架构和股权激励设计与实施;
· 互联网+企业的相关电子合同的设计、审查与优化;
· 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商业秘密等的保护;
· 知识产权、技术出资、技术转移和交易模式的法律规划;
· 互联网和科创企业投融资及并购重组;
· 与互联网合同、网络侵权相关的纠纷解决;
·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 互联网和科创企业股东以及股权投融资相关的纠纷解决。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于1995年在广州设立,是国内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广州市CBD核心——珠江新城超甲级写字楼高德置地广场G座楼24、25楼,办公面积近5000平方米,执业律师逾400人。2015年事务所启动改制和创新管理,2019年凭借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优势顺利入选ALB 2019年亚洲最大50家律师事务所,2020年被评为2016-2019年度广州优秀律师事务所。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因不断壮大需求,诚邀志同道合的法律精英加盟,携手合作、共创美好金桥。
►合伙人加盟联系
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任罗建欣律师
邮箱:luojianxin@kingbridgelaw.com
电话:186 8888 9563
►律师、实习律师/助理、实习生加入联系
人力资源部郑小姐
邮箱:kingbridge@gdjqbx.com
电话:135 8043 6900
工作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25楼
推荐阅读
金桥法谈 | 《民法典》担保新规下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设立对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影响浅析
点击分享
点赞
点亮在看